(2017)豫1724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林松与王云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松,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161号原告林松,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保东,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云,女,1974年8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林松诉被告王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王云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查找不到其下落,本院又限期由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王云的准确地址,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王云的详细住所地。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而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王云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