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9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怡景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怡景地产有限公司,苏光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111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28号。负责人:王中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济宁怡景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东路567号冠亚星城会所。法定代表人:张庭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苏光文,男,197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被告济宁怡景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田常明审 判 员  刘 笑人民陪审员  陈宪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