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执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景华与被执行人张海涛、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华,张海涛,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景华,女,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张海涛,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孙华,女,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景华与被执行人张海涛、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海涛、孙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涛、孙华至今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景华申请执行金额47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执行635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涛、孙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景华同意本案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景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景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德道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