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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乔贵峰与被申请人陈显、毕继丽、宝清县��兴粮食收购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贵峰,陈显,毕继丽,宝清县双兴粮食收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22号申请人:乔贵峰,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申请人:陈显,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毕继丽,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宝清县宝清。被申请人:宝清县双兴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法定代表人陈显。本院受理申请人乔贵峰与被申请人陈显、毕继丽、宝清县双兴粮食收购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17)黑0523民初1116号民事裁定,依法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陈显名下位于宝清县宝清镇同庆村住宅一处(产权证号QZ200912***),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宝清县双兴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位于宝清县宝清镇****(院内)烘干塔一个,并对申请人乔贵峰提供担保的雅阁牌轿车一辆(车牌号:黑JM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宝清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111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书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