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兴才与宜宾新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才,宜宾新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71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才,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宜宾新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6)450-1、450-2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了张兴才申请执行宜宾新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兴才定金人民币144799.00元,负担执行费208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宜宾新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白沙湾七九九厂109栋1层318号没有该公司的办公场所,没有办公人员,该公司去向不明,无存款,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守泽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明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