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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保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与江苏省南通市银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星河客运有限公司,江苏省南通市银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文汇东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03637-2。负责人:许升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星河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1299号江山龙苑B栋2-5,组织机构代码56162044-5。负责人:黄孝英,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虎,重庆市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南通市银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芦泾乡梨园村一组,注册号:320611000014309。法定代表人:张金洪,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星河客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江苏省南通市银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能萍审 判 员 铁晓松审 判 员 李迪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诗翔书 记 员 何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