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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文俊与郭占龙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俊,郭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68号申请执行人马文俊,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阜康市。被执行人郭占龙,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住第六师六运湖。申请人马文俊与被执行人郭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0月17日作出的(1995)五垦法北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文俊于2017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39231.42元,尚有39231.42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郭占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郭占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1995)五垦法北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文俊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玉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