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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桂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桂清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桂清,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新建区金晶早餐店老板,家住南昌市新建区。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桂清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望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桂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桂清为使自己位于新建区肓新路金晶早餐店的油条口感好,便于销售,在制作油条的面粉中加入了含铝的泡打粉。2016年10月25日,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生产的油箱抽样检测,结果含铝的成分为336MG/KG。被告人金桂清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李某的证言,南昌市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与询问笔录,南昌市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单,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江西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铝超标的油条和糖果饼危害程度”论证评价报告,南昌市新建区市场和先是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移送书,归案经过与侦破报告,被告人金桂清的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桂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桂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桂清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桂清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梦婉人民陪审员  熊珍玲人民陪审员  陶茂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饶多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