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0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0370昆山淀湖观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谢海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淀湖观园置业有限公司,谢海燕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370号原告:昆山淀湖观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耀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9935414-3。法定代表人:赵长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兢,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海燕,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淀湖观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海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原告未依法交纳案件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