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俊兴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俊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民特5号申请人:陈俊兴,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现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人陈俊兴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俊兴称,被申请人吴章秀系其母亲,吴章秀于2006年春节年初一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经家人多年寻找,现仍杳无音讯,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吴章秀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吴章秀,女,193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广东省××浈××区,系申请人陈俊兴的母亲。吴章秀于2006年春节期间离家外出,之后与家人失去联系,其家人多年寻找未果。韶关市浈江区曲仁办事处云顶居民区社区居委会于2016年5月26日出具一份《证明》,内容如下:“兹有云顶辖区居民吴章秀,女,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广东省××浈××区。经查,该居民于2006年春节期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花坪派出所在该《证明》上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申请人陈俊兴申请宣告吴章秀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吴章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吴章秀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章秀离家出走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寻找,未有音讯。吴章秀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及公安机关均证实其于2006年春节期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本院发出寻找吴章秀公告已满一年,其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陈俊兴作为吴章秀的儿子,现申请宣告吴章秀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章秀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