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东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立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东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立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3431号原告东港市东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钱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和、蔡绪川,均系东港市北井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立松,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城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东淇物业服务有限公���撤回对被告姜立松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建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翠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