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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2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342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浩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揭阳市榕城区榕华街道办事处榕江公园一品蚝庄旁边,利用1副扑克牌,以“满九”的形式设赌供参赌人员王某等七八人赌博。该赌场每盘赌注人民币50元至100元不等,赔率为1赔1,现金结算。当天15时许,公安机关到现场查处,民警现场抓获孙某及参赌人员王某等人,并扣押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6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孙某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孙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孙某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妙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