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姚某某、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8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湖南省安化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湖南省安化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雅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建设路以按摩为由将被害人董某带至芗城区东铺头小学旁一出租房。被害人董某将挎包、外套等放在床铺旁的柜子上,趴在床铺上让被告人刘某按摩,被告人姚某某趁机进入该出租房将被害人董某放在柜子上的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0元)盗走。案发后已追回赃款归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领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人民币10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刘某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邱幼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