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刁宝华、杨义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宝华,杨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244号申请人:刁宝华,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杨义勇,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刁宝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杨义勇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刁宝华以袁国生名下车牌号为冀T×××××号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刁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义勇喜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