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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莫美文与欧可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美文,欧可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961号原告:莫美文,女,1942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欧可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8931房间。法定代表人:苗茁,职务不详。原告莫美文与被告欧可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可财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美文起诉称:2014年3月21日及2014年4月16日,莫美文以借款的方式向欧可财富公司出借共计1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分别于2015年3月21日及2015年4月16日还款并支付利息,但被告始终未依约履行相关义务,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莫美文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人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处联系,欧可财富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予以刑事拘留,且该案件已进入刑事侦查程序。本院认为:欧可财富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因涉案借款事宜被予以刑事拘留,且该案件已进入刑事侦查程序,莫美文已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报案,现莫美文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不当,其起诉应予驳回。因本案涉嫌违法犯罪,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本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莫美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莹莹审判员  李 扬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冬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