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南阳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阳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2271970H。法定代表人:李金刚,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平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293621887。法定代表人:薄曦,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南阳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被上诉人上海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南阳市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9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孙建章审判员 李君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松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