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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善存与应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存,应定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600号之一原告:张善存,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应定飞,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张善存诉被告应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善存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善存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善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善存负担。审 判 长  周 洁人民陪审员  薛洪民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