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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797号原告:曾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永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雨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