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797号原告:曾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曾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永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雨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