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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利霖与郭翠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霖,郭翠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1697号原告张利霖,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郭翠碧,女,1959年6月28日出生,驾驶员,住兰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中山路293号。负责人毛新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张利霖与被告郭翠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利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利霖负担。审 判 员 王光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丁燕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