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李明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30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明军,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李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89,087元及利息。本院裁定查封了李明军所有的×××号车辆(抵押权人为龙江银行),但未能实际扣押。哈尔滨义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李明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李明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李明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