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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华贵与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贵,付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民初2354号原告:刘华贵,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浙江省乐清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付全,男,汉族,1980年12月9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原告刘华贵与被告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华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2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于2015年7月2日还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故被告应依法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全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刘华贵支付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