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立与佛山市鑫诺家具有限公司、黄冈市第三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佛山市鑫诺家具有限公司,黄冈市第三人民医院,绍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316号原告:徐立,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才喜,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佛山市鑫诺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号:914406077962538978。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大塘园A区****号。法定代表人:蒋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冈市第三人民医院(黄州区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02420796738J。住所地:黄州区阮家凉亭**号。法定代表人:邓光锐,系该医院院长。被告:绍辉,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徐立诉被告佛山市鑫诺家具有限公司及被告黄冈市第三人民医院(黄州区人民医院)、绍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立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撤诉。案件受理费4719元,减半收取计2359.5元,由原告徐立负担。审判员 何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宁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