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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绿能高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原杰瑞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绿能高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原杰瑞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杰瑞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绿能高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郑韩路怡嘉园。法定代表人谢昕,董事长。关于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原杰瑞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绿能高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绿能高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5月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绿能高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敬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宝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