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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3王云松与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松,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王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82行初3号原告王云松,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代理人金友明,男,196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代理人XX祥,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32号。法定代表人杨惠亚,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闻炯,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永清,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云春,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代理人钱建华,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松诉被告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王云春不动产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云松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松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云松负担。审 判 长  刘运义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