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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吴李生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李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806号罪犯吴李生,男,汉族,1957年12月9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安庆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琅刑初字第00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李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吴李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6日在本院安徽省合肥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荣煌、张珩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敏、李妍,罪犯吴李生、证人高增付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吴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吴李生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李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在案发后及刑罚执行期间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交款单据、罪犯本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李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李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23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