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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更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谈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谈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刑更111号罪犯谈国,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瑞昌市人。现在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三中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谈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以(2015)高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5月22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谈国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5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9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谈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谈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继文审判员  张永平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