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广丽与吴东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丽,吴东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856号原告:张广丽,女,198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信龙,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东阳,男,1986年9月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丽诉被告吴东阳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广丽于2017年6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张广丽负担。审判员 谷万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人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