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桂玲、卢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桂玲,卢迎亮,卢云堂,朱桂花,吴济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4153号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64736275K。负责人:张金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男,1985年2月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郭桂玲,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卢迎亮,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卢云堂,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朱桂花,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吴济南,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桂玲、被告卢迎亮、被告卢云堂、被告朱桂花、被告吴济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桂玲、被告卢迎亮、被告朱桂花、被告卢云堂、被告吴济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五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息27443.09元,其中本金25000元,利息合计2443.0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8日,3月8日及以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9日,被告郭桂玲向原告申请贷款25000元,签订第03P1B151024001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被告卢迎亮为共同还款人,由被告朱桂花、卢云堂、吴济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第03P1B151024001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于2016年10月23日到期,现被告结欠贷款本息27443.0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8日)至今未偿还。虽原告多次索要,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被告郭桂玲、被告卢迎亮、被告朱桂花、被告卢云堂、被告吴济南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本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贷款凭证一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利息试算清单一份,贷款明细查询一份,有借款人、保证人签字,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9日,被告郭桂玲向原告申请贷款25000元,签订第03P1B151024001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被告卢迎亮为共同还款人,由被告朱桂花、卢云堂、吴济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第03P1B151024001号《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贷款于2016年10月23日到期,现被告结欠贷款本息27443.0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8日)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桂玲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桂玲按照约定应当清偿所欠债务。被告卢迎亮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桂花、卢云堂、吴济南作为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郭桂玲追偿。原告向被告主张本息,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桂玲、被告卢迎亮付给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利息2443.09元(计算至2017年3月8日),合计27443.09元。剩余部分利息自2017年3月9日开始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以实欠本金数额按照双方约定贷款月利率8.8166‰上浮50%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朱桂花、被告卢云堂、被告吴济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被告郭桂玲、被告卢迎亮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郭桂玲、被告卢迎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3元。被告朱桂花、卢云堂、吴济南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强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