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赖国余、赖洪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国余,赖洪桥,赖海庆,赖运煌,赖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79号之一申请人赖国余,男,汉族,农民,住龙南县。申请人赖洪桥,男,汉族,农民,住龙南县。申请人赖海庆,男,汉族,住龙南县。申请人赖运煌,男,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赖房金,男,汉族,农民,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赖房金在龙南农商银行的账号为13×××64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孝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