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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文、江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明文,江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东风路15号。法定代表人:吴端阳,经理。被执行人:李明文,男,生于1968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江小华,女,生于1970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文、江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明文、江小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明文、江小华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明文、江小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德道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