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翊庆与王权方、王金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翊庆,王权方,王金方,王东成,梁回兰,黎结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394号之一原告:陈翊庆,男,汉族,1983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星怡,广东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权方,男,汉族,1986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王金方,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王东成,男,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梁回兰,女,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黎结霞,女,汉族,1985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陈翊庆与被告王权方、王金方、王东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梁回兰、黎结霞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7年6月1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东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东成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翊庆撤回对被告王东成的起诉。审判员 李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晏林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