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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孙风叶、杨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风叶,杨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冀0404执34号申请执行人:孙风叶,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杨爱民,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风叶与被执行人杨爱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