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杰与蒋国荣、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蒋国荣,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074号原告:刘杰,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蒋国荣,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双忠庙镇单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788560483Q。法定代表人:蒋国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蒋国荣、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