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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杰与蒋国荣、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蒋国荣,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074号原告:刘杰,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蒋国荣,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双忠庙镇单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788560483Q。法定代表人:蒋国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蒋国荣、五河县双荣米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