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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义与王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义,王淑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944号原告:关义,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滦平县。被告:王淑华,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关义与被告王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关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义撤回对被告王淑华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关义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