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4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田月与张志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月,张志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4民初182号原告:田月,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被告:张志营,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月诉被告张志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田月负担。审判员 周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