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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4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田月与张志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月,张志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4民初182号原告:田月,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被告:张志营,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月诉被告张志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田月负担。审判员  周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