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立封工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华隆装饰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立封工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华隆装饰商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初598号原告: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马晓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科科长,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上海立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沈立峰。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华隆装饰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经营者:黎建龙,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民,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原告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封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华隆装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晶审判员 杨 欣审判员 杨宝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