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5邓彩霞、张友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彩霞,张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邓彩霞,女,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本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友民,男,1958年8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友民诉邓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泉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彩霞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邓彩霞未委托代理人柴某某参加诉讼,原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新建审判员 杨 瑞审判员 王 琴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