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丽君与沙坪坝区鼎点制衣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君,沙坪坝区鼎点制衣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726号原告:刘丽君,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沙坪坝区鼎点制衣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草房湾社,注册号500106600144072。诉讼代表人:赵德忠,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鼎点制衣厂业主,住四川省南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君与被告沙坪坝区鼎点制衣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丽君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俸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