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8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陈信用社与钟远宝、梁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陈信用社,钟远宝,梁颜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1243号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陈信用社,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那陈镇那陈街***号。负责人:陈钰锟,该社主任。被告:钟远宝,男,壮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梁颜华,女,壮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陈信用社与被告钟远宝、梁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陈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