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行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上思县那琴乡那琴村那琴第四村民小组、上思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上思县那琴乡那琴村那琴第四村民小组,上思县人民政府,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上思县那琴乡那琴村那琴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6行申1号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思县那琴乡那琴村那琴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梁立元,组长。委托代理人陆治孝,男,1940年6月3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思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覃森,县长。被申请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朝建,市长。第三人上思县那琴乡那琴村那琴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吴勤芬,组长。申请人上思县那琴乡那琴村那琴第四村民小组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上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12)防市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上思县那琴乡那琴村那琴第四村民小组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的规定,本案再审不属于本院管辖。经本院释明,申请人上思县那琴乡那琴村那琴第四村民小组提出撤回向本院再审申请,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既属于申请人行使诉讼权利,亦于法有据,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思县那琴乡那琴村那琴第四村民小组撤回对本院提出的行政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凌旭芳审 判 员 郭传亿代理审判员 田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莫骐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