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刑申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德根故意杀人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130号杨德根: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本院(2013)冀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保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不服,主要以原判定性错误,应承担伤害责任,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直接责任;本案起因系因被害方犯罪行为引发,你方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谅解,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1年9月14日下午,原审被告人杨德根的工地被刘伟停工,杨德根纠集被告人董龙、田亮、陈胜、张朝山、李昆、张文庆、李英俊、李艳涛及王红亮、于通等人持械,驾车来到徐水县华泰地产公司院内找刘伟,杨德根、董龙、田亮、陈胜、张朝山持砍刀、钢管闯入华泰地产公司刘伟办公室,发生打斗,致陈阳死亡,高继光、平川轻伤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刘伟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尸检鉴定书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杨德根等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综合考虑杨德根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以及被害方对引发本案的责任、主动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以杨德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