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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程良国、李万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良国,李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良国。被执行人李万明。本院在执行程良国与李万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李万明拥有的牌照号为川A1XX**飞度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万明拥有的牌照号为川A1XX**飞度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灵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