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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石辛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辛安,李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737号申请执行人石辛安,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景百胜,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同龙,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石辛安与李同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同龙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岩审判员 韩 玲审判员 彭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