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花玲与胡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花玲,胡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570号原告:李花玲,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胡建国,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好欣、班佩(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李好欣,特别授权;班佩,一般代理。原告李花玲与被告胡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建国不是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肇事车辆的车主,也不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在本案中被告胡建国系诉讼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原告李花玲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花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李花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盛有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