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阴恒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恒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江阴恒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华士镇红旗路52号。法定代表人:邓雯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阁路39号。法定代表人:严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江阴恒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699-0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第699-09号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之平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