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董恩海与车玉路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恩海,车玉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董恩海,男性,1956年6月9日出生,住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车玉路,男性,住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恩海与被执行人车玉路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靖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振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