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4执他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执行龚建正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龚建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4执他2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单位所在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法定代表人李占民。委托代理人李红超,住平顶山市石龙区梁洼。被执行人龚建正,男,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马楼乡。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该案件,对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对被执行人龚建正交通管理处罚予以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对龚建正交通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