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吴清伦与曹平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伦,曹平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789号原告:吴清伦,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曹平香,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吴清伦与被告曹平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吴清伦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清伦以与被告曹平香已经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清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吴清伦负担。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正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