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桂林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333号原告:桂林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俸某某。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县。原告桂林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桂林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被告赵某某已到原告处交纳了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所欠费用交给原告,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桂林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创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