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徐纯旭与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纯旭,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122号原告:徐纯旭,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玲(系原告之妻),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洪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临淄区。原告徐纯旭与被告山东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徐纯旭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纯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纯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纯旭负担。审 判 员 张凌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霍 静